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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661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的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