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661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告的名称与工商登记名称不一致,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华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