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鸿伟与丁亮、许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鸿伟,丁亮,许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22号原告骆鸿伟,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莫干新村14幢106室。委托代理人周金毛,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亮,196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春晖社区香溢山庄南区71幢(19-102户)。被告许岚,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址德清县武康镇春晖社区香溢山庄南区71幢(19-102户)。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鸿伟与被告丁亮、被告许岚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骆鸿伟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鸿伟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鸿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04元,由原告骆鸿伟负担。审 判 长 姚舟德审 判 员 钱慧芳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倪艳瑾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122号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收案日期:2010.3.30结案日期:2010.7.13适用程序:普通原告:骆鸿伟被告:丁亮、许岚简要事实:原告骆鸿伟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鸿伟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04元,由原告骆鸿伟负担。承办人:书记员:倪艳瑾审批意见:同意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