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政伟与卢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政伟,卢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沈政伟,市丁桥镇芦湾村六组尖家桥19号。被告:卢浩,湾镇黄山村花山汇11号。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沈政伟与被告卢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沈政伟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