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政伟与卢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政伟,卢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盐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沈政伟,市丁桥镇芦湾村六组尖家桥19号。被告:卢浩,湾镇黄山村花山汇11号。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沈政伟与被告卢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政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沈政伟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