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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辖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大桥局集团××工××与中××大桥局集团××工××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大桥局集团××工××,中××大桥局集团××工××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辖终字第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大桥局集团××工××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大桥局集团××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0)丽松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我国民诉法专属管辖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高速公路所引起的纠纷,且所涉高速公路在浙江省松阳县,而高速公路属于不动产,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属于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由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提出的该案属于不动产纠纷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志连审 判 员 江少玲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