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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瑞丰空心砖厂与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瑞丰空心砖厂,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364号原告西安瑞丰空心砖厂。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灞陵路6号。法定代表人相新国。委托代理人惠锐,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方汝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杰座广场A10-11106号。代表人方传耀。委托代理人孙立昆,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瑞丰空心砖厂诉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瑞丰空心砖厂撤回对被告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