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洪来与罗宏胜、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来,罗宏胜,陈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李洪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609217379,住龙港镇洪口路459号委托代理人:徐良所,浙江中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宏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1190213,住龙港镇沿河北路46号被告:陈拥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512311575,住龙港镇购物中心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来诉被告罗宏胜、陈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来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李洪来负担。审 判 长 杨绍宁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