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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国友与谢前源、徐幸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国友,谢前源,徐幸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毛国友,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330206510306091,住宁波市薜萝巷23号506室。被告:谢前源,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402137013,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6弄15号302室。被告:徐幸均,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901307021,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6弄15号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国友诉被告谢前源、被告徐幸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国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谢前源、被告徐幸均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毛国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前源、被告徐幸均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成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