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莉与虞天星、徐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虞天星,徐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85号原告黄莉,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123号。委托代理人周俊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天星,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秀禾小区21幢2-201。被告徐卫芬,经商,住义乌市秀禾小区21幢2-20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诉被告虞天星、徐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