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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莉与虞天星、徐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虞天星,徐卫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085号原告黄莉,女,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123号。委托代理人周俊明,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亮亮,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天星,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秀禾小区21幢2-201。被告徐卫芬,经商,住义乌市秀禾小区21幢2-201。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诉被告虞天星、徐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