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浙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与苏州××××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苏州××××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保字第12号申请人:浙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被申请人:苏州××××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葑××路××号。法定代表人:hua某某。申请人浙江××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模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模塑有限公司放置在浙江万隆模具有限公司内的m1661003l/r车灯装饰框模具一副,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本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被申请人苏州××××模塑有限公司放置在浙江万隆模具有限公司内的m1661003l/r车灯装饰框模具一副。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赠与。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祝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