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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黄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黄民初字第60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吕某。原告张某甲为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诉称,2002年9月原被告相互认识,于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2004年8月,被告以回娘家探亲为由离家,一直未归,原告经多方寻找均未果,现被告离家已有五年多。鉴于被告离家一直未归,且下落不明的事实,夫妻已分居2年以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及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3、户籍证明一份,证明生育女儿的事实;4、兰溪市黄店镇高某某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事实。被告吕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乙,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均未果,现被告离家已有五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促缺乏了解,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吕某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吕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徐国洪人民陪审员  范锡光人民陪审员  刘 鑫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珉珉书 记 员  童珉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