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柯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国琴与徐卸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琴,徐卸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张国琴,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阜宁巷23号。被告:徐卸福建,区华墅乡连塘村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琴与被告徐卸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卸福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国琴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