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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仇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黄某某。被告:熊某某。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熊某某所有的房屋(价值51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熊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霞王村龙霞南路128号的房屋(总价值以51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1880号瓯海区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某、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1880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熊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霞王村龙霞南路128号的房屋(地号b-57-35-9)。在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手续。附:民事裁定书壹份二o一o年七月一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