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陈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红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起诉称:2009年1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撞伤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某于事故当日到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2月20日出院,共住院20天,此后又多次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复查、治疗,共化医疗费21489元。2009年11月11日,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仙公交认字(2009)第2009010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被告陈某某仅赔偿了医疗费用16000元,其余损失至今未赔偿。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1489元、误工费14342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住宿某840元、残疾赔偿金2001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200元,合计61735元。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1735元(含已付的16000元)。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仙居县下各镇××村路段与行走的原告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情况: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仙公交认字(2009)第2009010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情况:伤者李某某于2009年1月31日在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09年2月20日,共住院20天,此后又多次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复查、治疗,共化医疗费20267.6元。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仙居县人民医院在2009年2月20日和5月20日出具了医疗证明书两份,载明住院期间需陪人1位,出院后建议休息为各3个月,合计6个月。伤残鉴定情况:经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15.2%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20267.6元,误工费14200元(住院20天、建议休息180天,合计200天×71元/天),护理费1200元(住院20天×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20天×15元/天),残疾赔偿金20014元(10007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酌情考虑2000元,营养费酌情考虑500元,交通费酌情考虑200元,合计58681.6元。被告陈某某已经支付给原告李某某赔偿款1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仙公交认字(2009)第2009010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仙居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仙居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记录、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浙江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仙居县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碰撞原告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8681.6元(包括被告陈某某已付的16000元),应由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称尚有住宿某损失和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李某某之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第���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8681.6元(含已付的16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某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某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