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万明、宋一翠与郭刘富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明,宋一翠,郭刘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法牛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陈万明,男,住柘城县。原告宋一翠,女,住柘城县。被告郭刘富,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明、宋一翠诉被告郭刘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万明、宋一翠于201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明、宋一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林人民陪审员 崔景超人民陪审员 解卫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