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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尚福与马传保、林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尚福,马传保,林日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健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许尚福,农民,身份证号33262619620811187x,住三门县六敖镇乾墩路北片85号。被告:马传保,农民,身份证号332626195604011876,住三门县六敖镇健灯路东片201号。被告:林日中,农民,身份证号××,住三门县六敖镇手字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尚福与被告马传保、林日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日中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林日中与被告马传保系岳父与女婿关系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日中的起诉申请,其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尚福撤回对被告马传保的起诉。审 判 员 莫启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麻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