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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飞与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高飞,男,1980年5月31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昌,总经理。被告: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飞诉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飞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