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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素华与被执行人任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华,任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华,女,194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瑞峰,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素华与被执行人任瑞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