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邹小仙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551号原告:邹小仙,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江滨路31号二单元205室。被告:汪诗根,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梅岩小区7号。原告邹小仙诉被告汪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被告达成和解,已还清借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小仙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