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廖广海与钟英军、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343号申请人廖广海申请执行钟英军、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41064.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权利人支付现金15000.00元,并承诺剩余案款在2010年9月底后付清,权利人廖广海亦同意,本案即按和解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长执字第34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