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陈甲、周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陈甲,周甲,周乙,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武义县××号。法定代表人:裘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被告:陈甲。被告:周甲。被告,周乙。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陈甲、周甲、周乙、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周甲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周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本案全部审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