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盛向华、周远锦等与厉艳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向华,周远锦,鲍建英,厉艳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51号原告盛向华,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原告周远锦,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330街8号。原告鲍建英,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建设二新村37幢1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金龙,律师。被告厉艳平,经商,市稠城街道东大鲁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向华、周远锦、鲍建英与被告厉艳平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