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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200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陈林至嘉善县西塘镇钟介福药店南幢601室,采用电话卡插片开门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500元、台币2400元(折合人民币约515元)、美元1元(折合人民币约6.8元)及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余元。后被告人陈林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周娟撞见,陈林将其推开后逃离现场。在追逃过程中被告人陈林将所窃得的笔记本电脑丢弃在楼道中,后被周娟捡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郦彩萍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中国人民银行汇率表、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陈林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陈林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胜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