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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金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祝西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