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依会与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依会,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徐依会,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国昌,总经理。被告: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依会诉被告淄博隆熙置业有限公司、淄博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依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依会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