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益民与车旭明、徐亚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益民,车旭明,徐亚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82-2号原告朱益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6110141916,家住德清县新市镇蔡家坝村十堡里91号。被告车旭明,身份证号码:330521197901124615,家住德清县武康镇顺达路50号。被告徐亚红,身份证号码:33052119771221,家住德清县三合乡集镇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