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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诉胡凤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胡凤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原名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天仙桥北路3号。负责人马彬,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委托代理人张思洪,四川致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凤蓉。委托代理人伍应涛,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鹏之,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诉被告胡凤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以“其已与被告胡凤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二项合计4526元。由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