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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杜在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杜在卿与姜忠娥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2009)莱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在卿于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总标的额3823.6元,本院已执行0元,未执行3823.6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9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光辉���行员唐茂群执行员  宋立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