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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曾玲与曾希颖、曾希贤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玲,曾希颖,曾希贤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曾玲,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严小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希颖,男,194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婧,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曾希贤,男,194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杨婧,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玲与被告曾希颖、曾希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玲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玲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曾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