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93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939号原告:赵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叶家埭村,身份代码68074391-5。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0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建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4月23日,被告章某某因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研制环保设备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得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向原告出有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5‰,借期三个月,如逾期另应按未归还部分支付日2‰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今由章某某向赵某某承诺到09年12月14日下午归还借款,如不归还另罚每日伍仟元整。承诺人:章某某。2009年12月11日”。但此后两被告仍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建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4月23日,被告章某某因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研制环保设备需要向原告赵某某借得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整,向原告出有借条一份,约定月息35‰,借期三个月,如逾期另应按未归还部分支付日2‰的违约金,并由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出借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履行相应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章某某于2009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今由章某某向赵某某承诺到09年12月14日下午归还借款,如不归还另罚每日伍仟元整。承诺人:章某某。2009年12月11日”。但此后两被告仍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承诺书各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章某某间的借贷行为,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章某某出具给原告的借条、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的签名,确认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及连带责任保证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某某立即归还借款及双方约定月利息35‰现愿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辩权,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应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判决指定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