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连新波与玉环县华厦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新波,玉环县华厦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92号原告连新波,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被告玉环县华厦砖瓦厂,住所地玉环县清港镇盐业村。代表人郑玉西,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新波与被告玉环县华厦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新波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华厦砖瓦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新波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华厦砖瓦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连新波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