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任某某。申请人任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任安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哥哥,被申请人于1997年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家人一直寻找被申请人,但从未有音信,现因房产原因,要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任安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街道××室,ⅱ级精神残疾,于199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6月22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现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且已经法定公告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任安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全林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