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安忠与骆友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安忠,骆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安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付安忠,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骆友水,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万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骆友水至今未按判决书上的判决内容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骆友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友水在银行的存款36000元整或查封、扣押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