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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鑫×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电机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鑫×电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鑫×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不予支付被上诉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0月21日工资人民币21863.6元以及2009年9月11日至2009年10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7412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鑫×公司与陈某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清楚,应受法律保护。鑫×公司主张陈某某不是公司员工,但在陈某某已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其未能举证反驳,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鑫×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