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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遂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况某。被告李某。原告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况某诉称,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原告到云南找对象,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同意与原告结婚,原告支付被告婚嫁聘金3万元。同年农历正月二十回到原告老家,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二十三(2月17日)到遂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农历二月初四被告要到遂昌县人民医院看病,趁原告在门诊部办理就诊卡时,被告就不知去向,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为此,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况某与被告李某于2009年农历正月初十相识,××××年××月××日在遂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09年3月13日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遂昌县湖山乡左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不久即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双方未进一步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于2009年3月13日离家后双方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嫦娟审 判 员  尹厚明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