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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丽英与谢玲芳、张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英,谢玲芳,张光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周丽英,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二路一号楼一单元301室。委托代理人:周海军,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玲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建安小区1幢1号楼2单元501室。委托代理人:周利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泉,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五灶村上石岭18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建安小区1幢1号楼2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丽英与被告谢玲芳、张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英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光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丽英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英撤回对被告张光泉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