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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方聪荣与罗科柱、胡利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聪荣,罗科柱,胡利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方聪荣,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罗科柱,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胡利亮,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聪荣诉被告罗科柱、胡利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聪荣在规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聪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聪荣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华惠芳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