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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诸暨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诸暨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09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被告:诸暨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诸暨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胡国法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