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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金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张乙。被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甲负担。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