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6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曾用名钟某波,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羁押,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钟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36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月31日、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来到被害人曾某某的鸡场以某集团的名义分别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12602.4元和人民币112936.2元的肉鸡,并声称5日内将货款汇入曾某某的帐户。后被告人钟某某未将上述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2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诈骗手段来到博罗县某村被害人汤某某经营的鸡场,向被害人汤某某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26455.6元的肉鸡。后被告人钟某某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2月5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来到博罗县某镇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鸡场,向黄某某购买人民币184926.24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1月30日、2月2日、2月11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来到东莞市塘厦镇被害人麦某某经营的鸡场,分3次向麦某某购买共计人民币280274.8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1月29日、2月1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诈手段来到东莞市塘厦镇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鸡场,分2次向被害人黄某某购买共计人民币203566.64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2月2日、2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来到东莞市塘厦镇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鸡场,分2次向黄某某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52.56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2月4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来到东莞市塘厦镇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鸡场,向叶某某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19.8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2008年2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来到东莞市塘厦镇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鸡场,向叶某某购买共计价值人民币93556元的肉鸡后未将货款还给被害人。经上述被害人报案,公安民警于2009年2月2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将被告人钟某某抓获归案。原判据以认定的证据有: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我在曾某某那里买过几次鸡,有时候现金支付,有时候汇款转账支付。大约在2008年1月份左右,我诈骗了她价值20多万元的鸡。我购买曾某某鸡时价格都是口头约定,价格一般写在过磅单上面。2008年1月,麻鸡强给我打电话要货,接着我就联系公明塘家鸡场的曾某某,我们谈好每斤8.2元的价格,我分两次在塘家鸡场拉鸡,是用麻鸡强派来的货车拉的货,拉了货就直接往广州运,后来麻鸡强没有把鸡款全部给我,只给了我十几万元,我赌六合彩输了好多钱,又欠别人一些钱,我就打电话给曾某某说货款的钱先付一些给你,曾某某不答应,还说不付的话就找人打死我,后来我怕了就逃跑。我用钟某波的名字去曾某某那里买鸡,没有用其他公司的名义去。我找不到麻鸡强,无法证明鸡是给麻鸡强了。除了在曾某某那里买鸡没给钱之外,我在东莞也买了十多车鸡没给钱。当时是2007年农历12月份的样子,我分别在东莞的黄某某处买了两车鸡,在黄某某那里买了三车鸡,在黄某某隔壁一个老板那里买了一车鸡,还在”鸡粪培”处买了一车鸡,在”香港佬”处买了两车鸡,在另一个黄姓男子处买了两车鸡。上述这些鸡都是当时没给钱的,这些鸡款大约有一百二十几万,鸡钱都被我参与赌”六合彩”等赌博活动时输掉了。上述这些鸡都是”麻鸡强”派人来拉的,他一共给了我六十三万块钱,其中五、六万被我用来还赌债了,剩下的钱被我输掉和花掉了。我买鸡的时候有打算还钱,当时打算过了年还,后来钱都输了没还上,当时输了钱,想追回来,但是又输了很多。”钟某波”是我小时候的名字,我用这个名字很久了,因为这个名字好听,不是假名。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8年1月31日和2月4日,钟某某来我鸡场分别购买了112602.4和112936.2元的肉鸡,钟某某说5天内把货款汇给我。但是几天后,我打钟某某的电话,他电话已经关机。后来一直找不到钟某某了。当时钟某某说他是某集团的,但没有出示某集团的合约或者工作证。他用钟某波的名字来买的货。大概在2007年10月份,钟某某用钟某波的名字来到我们鸡场买了59475元的肉鸡,后来钟某某用一个叫曾某准的账户汇钱进我女儿曾某某的账户里。在其他地方也有人被钟某某诈骗过。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10月有一名自称钟某波的来我们鸡场看鸡,当时他说是以某集团的名义来的。2007年10月5日20时许,钟某波向我们购买了59475元的肉鸡,称在5天内付款。10月10日,该人转账支付了肉鸡的款。2008年1月31日、2月4日,钟某波又分别购买了112602.40元和112936.20元的肉鸡,他在购买时又称5天内付款。但是几天之后我打电话催他要款,他电话已经关机,从此以后就再也联系不上这个人了。我经调查核实才知道这个人不叫”钟某波”,真名叫钟某某,是广东省高州市人,我和钟某某做生意有出货单。他的电话在2008年2月12、13、14日这三天是可以打通的,但是他不接电话,在14日之后就关机,到现在一直联系不上。他一共骗我们购鸡款人民币225538.6元。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12月钟某某第一次来我鸡场买鸡,当时是用银行转帐付款,并且四天内就付款给我了。大约到了2008年1月15日,钟某某就让我把鸡留给他,到了2月4日,钟某某就来我鸡场把鸡拉走,这次也说是用银行转帐的方式付款,大约18万元。到了2008年4月10号左右,钟某某用一个号码发了条信息给我,说他现在资金周转有困难迟一些还钱给我,我回拨这个电话,但是一直打不通。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底至2008年初(农历)的年29晚上,钟某某打电话说要货(鸡)。在年30早上钟某某就过来运了一车鸡走,并说过了年就把货款付给我,后来我见他一直没有把货款汇进我的银行,就打电话给钟某某,结果电话都取消了,找不到他。钟某某当时要了我大约97000元的货。在此之前他也有找我要过货,每年都来我这里买几车鸡的,有两三年了。他以前说叫钟某波,后来出货单上就只写个钟字,我被他骗后经过调查才知道他真名叫钟某某。之前他都是用一个叫曾某准的账户给我汇货款。钟某某负责找鸡和量鸡,曾某准就负责结算和结货款。我知道钟某某还骗了好多人,在东莞和博罗都有。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5、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7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个姓曾的老板和钟某某到我们鸡场买鸡,当时他们是给的现金,比较有信誉,所以我们之间就慢慢做起生意,大概有半年多的时间,都是按时付款的。到了2008年2月份,钟某某一个人到我们鸡场买了四次鸡,在七天内抓的,当时刚好是准备过年及年初,他说没那么多钱,我当时也相信他了,后来到了年初五、六左右(2008年2月10、11日),我打钟某某电话,发现他手机关机了,之后就一直找不到他。我认识他并和他做生意有半年左右,之前的两三次是付现金的,后来那些则是转账的。做半年生意交易额大概三、四十万左右。前两次是曾老板跟钟某某一起来的,后来则是钟某某一个人来的。但是钱一直是曾老板给,转账是曾老板转的。就是因为我们比较相信曾老板,曾老板是帮广州温氏买鸡的,而且他自己有车、有房产,并且在我们养鸡行业比较有名、有信誉,所以钟某某后来抓那四次鸡我们也没太在意以致被他骗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6、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农历2007年底,钟某某打电话叫我把鸡留下来给他。到了2008年2月5日,钟某某就过来抓鸡,拉了两车鸡走,并说两天内把货款打进我银行帐户,他说他是帮温氏抓的鸡。新年后我就打电话给钟某某让他付款,开始电话打通没有人接,后来就打不通了,后来钟某某发了条信息给我说没有钱了,之后一直联系不上钟某某了。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7、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农历2007年底,钟某某来我鸡场抓了两车鸡,并说是给温氏抓的,过几天会付货款,到了2008年年初的一天,钟某某发了条信息给我说现在资金周转不了,货款迟点再给我,我就马上回拨这个电话,但是电话就打不通,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钟某某了。我总共跟钟某某交易过两次,第一次是十几万,付了款的,是用曾某准的银行帐号汇款给我的。其实我不知道他叫钟某某,是听同行说我才知道的,我叫他”阿钟”。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8、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我和钟某某在业务上的来往有四个月了,他每次都是以汇款的方式把钱打进我的帐户,每次都不会超过5、6天。但是在农历2007年底,钟某某在我的养鸡场抓了两车鸡走,也说好会把货款汇进我的银行帐户,在2008年年初四我打电话给钟某某要他汇钱给我,但是电话一直打不通,打通了也没有人接,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钟某某。之前钟某某汇钱给我的都是用曾某准的帐户,我总共诈骗了我大约23万多元。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9、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农历2007年底,钟某某带了几名员工来我的鸡场抓了三车鸡,分别是2008年1月30日一车,2008年2月2日一车,2008年2月11日一车,大约价值27万元左右。当时说好过了年就把货款汇给我。过了年初五,我打电话催钟某某还货款,但是他手机已经关机了,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钟某某称呼自己叫钟海,我们都叫他阿海。之前他都是用一个叫曾某准的男子的帐户汇款的。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诈骗其货款的人。三、证人曾某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钟某某有给我做过中介,我没鸡的时候就叫他,有两年的时间。他后来在松岗也开了一间卖鸡的档,是和一个姓林的男子合伙开的。钟某某在龙岗时很少赌博,他去松岗后我就不知道了。他以前赌博的都是和自己的伙计玩玩,玩的也不大,没有听说欠人钱,但他向我借过钱,一共有两万多人民币。我认识麻鸡强,麻鸡强的妹夫以前和我也是在同一个地方卖鸡,当时麻鸡强在布吉卖鸡,但这都是6、7年前的事情了,我有6、7年没有见过他了。我最后一次见钟某某是在2007年农历12月初。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钟某某。四、书证、物证。1、抓获经过;2、8名被害人提供的与钟某某进行交易的肉鸡收购磅码单;3、被害人曾某某提供钟某某曾还款的深圳市联兴三鸟食出公司磅码单;4、被害人曾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6、被告人钟某某、证人曾某准的手机通话记录;7、被告人钟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8、博罗县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未招收钟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钟某某退赔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元225538.6元,退赔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226455.6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84926.24元,退赔被害人麦某某人民币280274.8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03566.64元,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90052.56元,退赔被害人叶某某180019.8元,退赔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93556元。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主观上没有诈骗犯罪的故意,也未实施诈骗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钟某某冒用某集团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购鸡合同;2、钟某某与被害人均曾有过正常的业务往来,有一定的信誉,未能支付货款的原因是其下家拖欠其货款;3、钟某某在案发后与被害人均有电话或短信联系,不是逃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钟某某无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认定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钟某某在作案前曾协助曾某准长期为某集团收购肉鸡,基于曾某准和某集团的信誉,使被害人对上诉人钟某某产生了信任。本次作案中,钟某某隐瞒其并非为某集团购鸡的事实,在短短十几天时间内向八名被害人大量收购肉鸡并允诺几日后还款。实际上,上诉人钟某某在收到贩卖肉鸡的货款后并未按约定将货款偿还被害人,而是用于赌博、挥霍及偿还赌债。其间钟某某虽有用短信联系部分被害人,但其拒绝接听被害人电话并多次更换手机号码,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逃匿行为明显。上述事实足以证明上诉人钟某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部分合同的方法,在骗得被害人财物后即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故上诉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慕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