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秀玉与李新年,李明军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玉,李新年,李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玉,女,192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雁鸣小区10号楼1单元2层西户。被执行人李新年,男,194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冶金厂社区2号楼3单元2层东户。被执行人李明军,男,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长安区北长安街284号。本院在执行李秀玉与李新年,李明军(2010)碑执字第688号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新年,李明军已按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七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