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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小冬仙与叶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冬仙,叶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502号原告:马小冬仙,女,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福应街道环城东路102-1号。被告:叶华海,城区永安街111号。本院在原告马小冬仙与被告叶华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小冬仙于201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叶华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冬仙以与被告叶华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冬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马小冬仙负担。审 判 长  张福弟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