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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顺文与胡银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文,胡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吴顺文,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银金,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文与被告胡银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