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吴顺文与胡银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文,胡银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358号原告吴顺文,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苟成东,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银金,男,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文与被告胡银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吴顺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