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永民初字第112号原告伍某,埠镇中洲行政村。被告方某,埠镇中洲行政村。原告伍某为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沈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被告方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某诉称,原告同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85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2月25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变卖了部分财产并同其他男子一起外出,至今未归。原告于2008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原告伍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婚姻关系及主体资格;2、(2008)兰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方某辩称,是因为原告不给她钱才外出打工的,被告将家里锁换掉,她回不去了,就一直住在弟弟家里。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5日,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后一直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08年5月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有位于兰溪市游埠镇中洲村的住房一幢等共同财产。本院另查明,原告伍某在本院驳回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于2009年2月27日、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本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未能珍惜。原告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仍未能和好,且双方分居多年,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经庭审调解无效,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准许。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且价值一时无法确认,双方可在之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伍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部,账号:19×××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沈明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格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