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湖××××制衣厂与江苏××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制衣厂,江苏××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84号原告:平湖××××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镇优胜村。代表人:盛某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邱某某。被告:江苏××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制衣厂与被告江苏××国际集团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口头承揽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承揽合同,本案不宜依照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代理审判员 何丹萍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