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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98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虞云仙与陈建胜、陈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云仙,陈建胜,陈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980号原告虞云仙,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解放新村1幢3号。委托代理人江丁库。委托代理人吴建胜。被告陈建胜,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文化路9号。被告陈健明,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大陈二村4组。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云仙诉被告陈建胜、陈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云仙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云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0元(已减半),由原告虞云仙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平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