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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包××与建德市××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德市××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乾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包××。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钱××自然村。法定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包××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