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刚诉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稷山县晋湘洗煤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稷民一西初字第88号原告罗刚,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女,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本单位。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东庄村。法定代表人史贵生,系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刚诉被告稷山县晋湘洗煤厂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0年7月12日以本案涉嫌诈骗正在审查之中,相关材料已提交公安机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任赞毅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