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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雨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雨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670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剑锋,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廿里信用社信贷员,住该联社廿里信用社宿舍。被告:毛雨根,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庭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雨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柴宏玮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