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与嘉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43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张甲、王×。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唐××。委托代理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计2517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