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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汉与黄志刚、骆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黄志刚,骆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刘汉,经商,市江东街道端头村6组。委托代理人王江阳。被告黄志刚,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2幢3单元202室,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新村1区12幢1号。被告骆丽萍,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25街8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新村1区12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诉被告黄志刚、骆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