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汉与黄志刚、骆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黄志刚,骆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2号原告刘汉,经商,市江东街道端头村6组。委托代理人王江阳。被告黄志刚,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2幢3单元202室,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新村1区12幢1号。被告骆丽萍,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沪江路25街8号,现住义乌市江东街道端头新村1区12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诉被告黄志刚、骆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